《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年1月19日由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2.公开形式
3.公开时限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通过申请获取。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已有的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公开范围
2.受理申请机构
3.提出申请
(1)填写申请
(2)递交申请
(3)登记
(4)书面答复
(5)提供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处理信息公开的机构可向申请人发出期限延长通知书,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具体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参见附件二。
4.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三。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