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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从2007年10月8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2006年12月31日前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实施验证。请全市各类组织机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和有效证照(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等)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至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长乐路1219号5楼)或单位所在区(县)的“一门式”办证机构办理验证手续。对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且登记信息没有变化的单位,实行免费验证。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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