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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介绍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风建设的有关规定
为树立和维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切实履行管理本市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监察工作和行政执法的职能,提高队伍素质、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提升质监系统的社会知晓度和群众满意度,推进本系统行风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单位要全面落实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各项行风建设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技术监督职业道德规范(试行)》,规范各类人员的职业行为。
(一)行政管理人员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认真履行公务员义务。
1、遵守办事纪律“八不准”规定:
(1)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2)不准参加行政相对人的宴请和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3)不准借用工作关系购买低于规定价格的产(商)品;
(4)不准以试用、借用及其它名义无偿占用企业的产(商)品;
(5)不准利用职权以讲课咨询等名义搞有偿服务;
(6)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7)不准到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8)不准擅自接受邀请参加企业的各种庆典活动。
(二)行政执法人员要“严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认真执行“五公开、十不准”规定。
1、行政执法“五公开”规定:
(1) 公开行政处罚依据;
(2) 公开行政处罚程序;
(3) 公开执法人员身份;
(4) 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5) 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
2、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规定:
(1)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2)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购物时执法;
(3)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4)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品;
(5)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
(6) 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度;
(7) 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
(8) 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检的样品;
(9) 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0) 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3、严格遵守质检总局“八严禁”规定:
(1)严禁在工作日中午和执法活动中饮酒;
(2)严禁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挂靠单位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
(3)严禁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宴请;
(4)严禁开会、办班发放礼品;
(5)严禁收受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的礼品;
(6)严禁个人借用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的小汽车;
(7)严禁到下属单位和由工作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8)严禁接受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安排的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
(三)技术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要科学求实、公正公平、遵章守纪,注重时效。并遵守“六项规定”:
1、技术机构所办的经济实体不得冠以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称,不得借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做经营广告;
2、不准冒用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干部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3、不得生产授权进行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和执法检验的产品;
4、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5、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6、不得变相转卖证书和印章。
(四)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积极为社会提供标准化、计量、质量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借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或以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的身份从事中介活动;
2、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强制”服务。
二、举报投诉渠道和方法:
(一)代码行风投诉:
长乐路1227号5楼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办公室,电话:64330201
(二)计量办证和监管行风投诉:
长乐路1227号1202室处长室,电话:54040127
(三)特种设备办证和安全监察行风投诉:
长乐路1227号1003号处长室,电话:54046742
(四)监督查验、执法查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等行风投诉:
长乐路1227号1504室,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委监察室,电话:54039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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