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加强核查人员的管理,提高核查人员的素质,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1.2核查人员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高级审查员(以下简称高级审查员)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备案技术专家。
核查人员应按本规定取得核查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
1.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审查员实施统一培训、注册、晋级、换证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审查员培训、注册、晋级、换证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组织审查员教师的培训实施、注册申报和期满换证申报工作。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员的培训实施、注册、晋级、换证、技术专家的资格申报、审查员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技术专家应按本规定取得技术专家资质后,方可为审查组提供技术咨询。
2.审查员
2.1审查员培训
2.1.2 参加审查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2.1.2.1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
2.1.2.2 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1.2.3熟悉相关产品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
2.1.2.4从事质量工作满5年。
2.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培训,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考核。
2.1.4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对经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考试合格证书》。
2.2 审查员注册
2.2.1申请注册人员应当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2.2.1.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申请书》(见附表5)
2.2.1.2《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2.2.1.3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2.2.1.4从事质量工作年限证明。
2.2.2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机构应将符合条件人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表6)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予以注册,并颁发审查员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2.3审查员晋级
2.3.1审查员可申请晋升高级审查员,晋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2.3.1.1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
2.3.1.2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10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并担任审查组长6次以上;
2.3.1.3每年至少参加20小时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培训;
2.3.1.4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2.3.1.5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考核合格。
2.3.2符合晋级条件的审查员,可向省级许可办公室或审查机构申请晋级,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2.3.2.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晋级申请书》(见附表7);
2.3.2.2审查员证书(含胸卡);
2.3.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机构将符合晋级条件审查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晋级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表8)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予以注册,并换发高级审查员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2.4期满换证
2.4.1审查员注册证书期满换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2.4.1.1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
2.4.1.2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6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
2.4.1.3每年至少参加15小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培训;
2.4.1.4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2.4.2符合换证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机构申请换证,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2.4.2.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期满换证申请书》(见附表9);
2.4.2.2审查员证书。
2.4.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机构应将符合条件的审查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期满换证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表10)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为符合换证条件的人员换发审查员证书。
2.4.4高级审查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前款规定条件,并每年至少担任审查组长3次的,方可按规定换发高级审查员注册证书;仅满足前款规定条件的,可换发审查员证书。
3.技术专家
3.1申请技术专家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3.1.1大学本科(含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1.2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3.1.3精通专业知识并属于相关领域的技术权威。
3.2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机构可根据需要,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提出技术专家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3.2.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专家资格申请书》(见附表11);
3.2.2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3.2.3 从事相关专家工作年限证明。
3.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机构应将符合条件人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专家申报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表12)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
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予以备案,并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专家胸卡。
3.4技术专家参加企业实地核查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不参与审查结论的决策。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随审查组参加企业实地核查。
5.证书
5.1证书补领
5.1.1注册证书持有者应当妥善保管证书,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机构提出补领申请,并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证书补领申请表》(见附表15);
5.1.2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机构签署意见后,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遗失补证申请表》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补发证书。
5.2证书持有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注销证书:
5.2.1出租出借他人使用的;
5.2.2涂改证书的;
5.2.3虚假宣传证书作用误导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5.2.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证书的。
5.3持证上岗
5.3.1审查员、高级审查员、技术专家在进行企业实地核查时,必须出示核查人员证件;
5.3.2企业有权拒绝无核查人员证件的人员进行企业实地核查。
6.审查员行为规范
6.1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6.2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6.3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6.4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6.5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6.6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6.7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6.8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7.附则
7.1本规定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7.2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