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委托加工备案,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三份;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加盖各自公章。
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加盖公章。
4.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公证书须对合同内容进行公证,确认内容符合合同法、民法通则等要求。(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委托的产品应明确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5.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原件或复印件三份,标注应符合以下要求:
5.1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识标注的规定;
5.2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5.3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办理地点:
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地址:宜山路728号1号楼大厅
电话:021-54264359、54264360
企业申请时,应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以便确认,同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