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须知

  1、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其向有权部门进行举报。
  3、对举报非本市生产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按《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4、对举报本市生产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依法开展查处工作。
  5、上述处理决定于收到举报信息十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匿名或无通讯地址的除外。
  6、申请举报奖励的,应公开真实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并明确奖励请求。